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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认证

领事认证包括认定和认证:
——在认证外国出具的文件时,要确认该文件符合出具国法律、负责人签字和进行认证的授权机关公章属实,其目的是使这些文件能够在另一国使用;
——在认证国内出具的文件时,需认定该文件符合塔吉克斯坦法律,签发或公证该文件的塔授权单位或机构的公章及负责人的签字属实。

认证文件的程序: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领事处对需在塔吉克斯坦国内使用的驻在国(必要时也可第三国)的文件进行认证。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只对另一国家出具的、经该国授权机关认证过的文件进行领事认证,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中规定取消认证的情况除外。
       在塔国境内出具的、并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件,应先行在塔外交部领事司进行认证。
对下列塔吉克斯坦出具的文件原件进行认证:
——塔司法部证明无误的身份状况登记证明;
——塔教育部证明无误的受教育程度文件;
——公证员出具的、或在公证员见证下出具的文件。
       对下列文件的复印件进行认证:经公证处公证的文件;经有关国家部委认定的国家机关出具的文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法人出具的文件。

认证词

认证时需加注相应的认证词。认证词可以手写,可以打印或加盖戳记并填写相应的表格。认证词不得进行修改和补充。特殊情况下只能由负责认证该文件的负责人来进行修改和补充。
下列文件不得办理认证:

  1. 违反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或内容有可能损害塔吉克斯坦利益的文件;
  2. 下列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护照或替代文件;
--军人证;
--劳动手册;
--身份证明;
--驾驶证;
--与商务或海关事务有直接关系的文件(账号、货物出入境证明、发货和提供劳务合同,从事各项工作及结算的合同,报关单及其他文件)。

进行文件认证时需向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领事处提供下列资料:

  1. 需要认证的文件(原件及相应的俄文译文或英文译文);
  2. 护照或其他替代文件的复印件;
  3. 认证费。

认证费用(每份文件)如下
——塔吉克斯坦法人需支付                       --82元;
——外国法人需支付                                  --164元;
——塔吉克斯坦国民需支付                       --41元;
——外国国民需支付                                  --82元。

Address:No.LA 01-04,Liangmaqiao Diplomatic Compound,Beijing,10060 China
Tel:(0086)10-65322598-314 Fax:(0086)10-65323039
E-mail:tajikistanchina@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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